积极探索《民法典》,我会一绿色循环经济环境公益诉讼案起诉!
2021-04-01
来自:
中华环保联合会河南省办事处
在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民法领域的“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三百四十六条中亦规定了“当事人合同绿色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2012年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3年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均对环保减排,减少浪费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目前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这两部法律却是“被忽视的角落”,鲜少被提及适用。基于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积极进行探索实践,于2020年6月3日,赴上海正式起诉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各承租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期满或中途退租时,应将所租赁之房屋恢复原状(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若乙方拒绝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减,并使用该扣减的款项自行完成恢复原状,若押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施工所需费用,乙方须给予补偿。”合同附件一补充条款中规定了“恢复原状”的标准,即将房屋恢复成一次装修毛坯状态。使得原承租人退租时拆除装修和新承租人在毛坯状态下不得不进行重新装修,不但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人为地“制造了”大量待处置的建筑垃圾,拆除和重装过程中又同时伴有粉尘、噪声污染。 我会认为,被告设定的退租时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的格式条款,违背了《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同时也是现行《民法总则》第九条中的规定),又违反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关于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服务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规定;还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减量化的要求。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被告应当改善管理,对格式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予以变更,以践行绿色生产/服务方式,从源头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节约资源,同时对承租人起到正确引导作用。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3日接收我会提交的立案材料后,并未向我会提供立案凭证,仅是告知我会等待研究后的答复。我会将持续跟进,努力推动这一循环经济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