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起,沈阳振兴环保有限公司、沈阳振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数家企业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长期将污水厂污泥排放、贮存在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形成了10余个露天污泥坑。上述排放行为持续至2013年,污泥排放总量共计约150万吨,污泥坑占地面积约31.2公顷,且污泥未经无害化处理长期贮存,多年来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017年2月,我会经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对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贮存污泥而无法使用的农用地及受影响而无法正常使用的土地以及地下水恢复原状;赔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各被告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赔礼道歉,在省级以上媒体连续三十日发布赔礼道歉公告;由各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017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以我会主张各被告实施污染行为和要求各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2月,我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018年6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我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经过现场调查和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审查,认为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于近日做出裁定,本案由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