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七被告平均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321万元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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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河南省办事处
近日,我会收到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昆山丽杰五金精密模具厂等七被告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书,判令丽杰厂、苏某某、程某某等七被告(共计四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电镀污染区域环境进行修复,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平均承担本案环境修复费用23215409.4元。同时判令上述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电镀车间内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就其污染行为在《昆山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调查评估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2009年2月1日,被告苏某某与昆山市巴城镇方港村村委会签订《房屋、土地续租协议》,租赁昆山市巴城镇方港村老大队部对面空闲厂房(下称“案涉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金共计9000元/年。在上述场地的实际使用中,被告苏某某、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进行了厂房扩建,用作昆山丽杰五金精密模具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苏某某,以下简称丽杰厂)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对外出租等。后经昆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调查,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丽杰厂、苏某某、程某某在案涉厂房从事非法电镀,并将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外环境。同时,上述三被告将案涉厂房部分房屋分别出租给了安某某、张某某、牛某某从事非法电镀活动。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安某某、杨某在案涉厂房内从事非法电镀;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张相濮在案涉厂房内从事非法电镀;另外, 2019年2月18日牛某某在与程某某、苏某某的电话录音中承认,2012年至2014年其在案涉厂房内从事电镀作业。调查过程中发现,案涉厂房内的电镀生产废水均未经处理,通过排放井、地面坑洞、窨井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排放井排放的废水中铜、镍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六价铬、总铬浓度超标三倍以上;窨井及地面坑洞排放的废水中锌、镍浓度超标十倍以上,铬浓度超标三倍以上,排放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我会获悉上述情况后,于2018年12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委托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得到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同时昆山市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刑事案件中获取的重要证据,大力推动了案件进展。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典型意义在于,上述被告均在同一案涉厂房内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且生产时间有部分重合,环境侵权责任当由各被告如何承担?苏州中院认为,本案涉案区域内环境污染,是由历史上在该区域从事非法电镀的各被告共同造成,上述七被告可按照企业存续时间、产值盈利、刑事责任承担等因素按份承担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但经法庭询问,各被告就其非法电镀的物损、能耗、采购原材料数据、销售数据、排放浓度及总量等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考虑各被告从事非法电镀的时间、排放污水的成分、总量各不相同,污水排放至水塘内相互混合,造成的损害难以区分,难以确定各被告的责任大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招标代理费用等共计23215409.4元,在各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下,应由七被告(共计四方)平均负担,故做出上述一审判决。